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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如果没有制约就会疯狂。在这起案件中,我就得到了深刻体验,好在最终得到了扼制。

  2011年3月26日,浙江慈溪一家中法合资企业忽然收到慈溪市人民法院传票、另一家公司以认为该公司侵占了其土地362平方米,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提供的证据是慈国用(2009)第17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慈溪市人民政府将原来核发给该公司的362平方米土地,又核发给了另一家企业。

  2011年4月5日,我接受委托后,代理该公司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谁知,这一招似乎激怒了慈溪市人民政府或者慈溪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8月1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土地更正登记的通知》,认定慈国用(1996)字第1700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界址与面积、宗地图不相一致,要求公司收到通知后,15日内到该局办理更正登记,逾期将启动更正登记程序。

  也就是说,慈溪市国土资源局竟然决定注销该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11年8月7日,我代理该公司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通知。2011年8月12日,慈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1年8月30日,我代理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时,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说话了,明确告知慈溪市人民政府向另一家公司核发慈国用(2009)第17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为此,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在两个公司之间展开了协调。今天,公司发来传真,说两公司已达成协议,慈溪市人民政府已向两家企业重新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份协议,当然是经过我审查的。

  我在想,如果宁波市人民政府不予制止,慈溪市人民政府或者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自然会无所顾忌、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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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28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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