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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判决很简单,本质问题是,没有考虑到本案中大火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存在。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此,本案善款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收集是毫无疑问的。

灾民们需要不是每个独立的慈善机构的数据,而是总体上的。

当然,更有可能善后领导小组根本没有做过事情。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就是希望大火案总体善款信息,或者上海市政府承认,善后领导小组其实什么也没有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沪二中行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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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30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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