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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7日,宁波市鄞州区城管局组织30多名人员,其中10是工人,在事先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撬掉防盗门强行冲进宁波科力陶瓷密封件有限公司(下称科力公司),可是却阻挠闻讯赶来的女企业家和公司员工进入。激愤之下,身价数千万元的民营企业家,当着城管和警察的面,浇上汽油自焚,背部和胸部三度烧伤,如今精神状态仍然没有恢复。

自焚的女企业家

但是,事情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而且,时至今日,城管局连临时工也没有受到处分。

背后的巨商隐约可见

 2011年3月4日,当事人丈夫谢先生正式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维权的继续,背后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巨商的身影。

 科力公司北面是一装潢市场,名称叫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装潢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银亿装潢市场),占地44378.8平方米,建筑面积67000平方米,是宁波市第二大(?)房地产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集团控股。

科力公司之所以搭建厂房,直接原因是,公司北面紧挨着厂房,装潢市场建造地下消防水池、泵房,和一幢二层的约2000㎡房屋,导致500㎡厂房报废,致使工厂无法继续生产经营,规划局又不许公司另外扩建。不仅如此,当事人推断,那天之所以会有20位城管人员和10位工人直接冲进企业,就是因为有区领导在指使。

银亿装潢市场,地下消防水池、泵房,是经过审批的,和一幢二层的约2000㎡房屋则未经审批。

我们就未经审批的和经过审批两部分来分别叙述,看看,银亿装潢市场或者说银亿集团有多少牛比。

先说未经审批部分仍然在使用

科力公司曾经就未经审批部门向鄞州规划分局投诉,规划分局转给了城管局,有意思的是,城管局将投诉件交给了银亿装潢市场,银亿装潢市场竟然很生气地责问了谢先生。

 自焚事件发生后,2010年11月22日,鄞州区城管局作出了甬鄞城管罚[2010]第0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宁波市鄞州新世纪装潢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述一幢二楼房屋面积1834.4平方米,未经依法批准,处罚款156566元,并责令其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但是,上述建筑物一直没有拆除。

但接下来又没有了什么进展,违法建筑内一直在经营。2011年7月9日,我代理当事人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责令鄞州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同年10月15日,我们从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得到了鄞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鄞政城执字[2011]第1号责成强制拆除通知书,责成宁波市鄞州区城管局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落款时间是2011年3月2日。

然而,至今上述违法建筑非但没有拆除,仍然在正常营业。

经过审批部分也不合法

消防水池和泵房是经过审批的,是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2年,编号是(2009)浙规(临建)证0260001号,核发时间是2009年4月16日。

2011年3月9日,我代理当事人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宁波市规划局和第三人银亿装潢市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答辩,同时提供了证据材料。

银亿装潢市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消防水池和泵房是在鄞州区消防大队责令整改情况下建造的,银亿装潢市场一期经过了消防审核和验收,二期和三期则是未经消防审批擅自投入使用的。而且,2009年4月24日市场一期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列为第七批省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今天,庭审中,银亿装潢市场代理人承认原告的消防水池因为受到污染不能用了,因此不得不另外建造一个消防水池。

从以上事实,至少能够得出几点结论:1、涉案消防水池和泵房不是临时建设,而是银亿装潢市场得以继续开业的前提;2、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法,原先规划中的消防水池和泵房在另外地方,只是因为受到了污染,才决定改变规划另外建造一个。

而从被告宁波市规划局出示的证据来看,消防水池、泵房和科力公司的距离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条件中确立的距离是8米,可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甚至不到5米。

更加严重的是,此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法庭上,被告和第三人都承认没有延期。也就是说,即使消防水池和泵房是合法的,因为有效届满,也已经变成了违法建筑,应该拆除,继而银亿装潢市场应该关闭。

      有效期只有2年的临时许可证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主要抗辩理由是,认为原告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倒是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第三人建造消防水池和泵房行为导致了原告相邻三间厂房开裂变成了危房,第三人委托鄞州区工程建设技术专家组得到的结论,也认为第三人“地下消防水池施工的降水及漏土影响导致的基坑变形是房屋”是三间厂房开裂变成了危房的原因之一。而第三人施工是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审核的图纸施工的。

巨商使用的那块土地存在的问题

更加严重的是银亿装潢市场使用的那块土地存在的问题。

2005年1月28日,宁波市鄞州区国土资源局与银亿装潢市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涉案地块是集体土地,未经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是,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即使参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权限,鄞州区人民政府也只是2公顷。可是,涉案地块面积52358平方米,超过了5公顷。

3、《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规定“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规定“为加强城市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因此,本案出让合同签订时,鄞州区国土资源局已经变成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系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不具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我代理科力公司针对鄞州区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遭到宁波市人民政府驳回。同样,我们针对宁波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行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被驳回复议申请;针对宁波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也驳回起诉。

这条维权之路,被关闭。黑洞,不允许质疑。

比一比,政府对待科力公司和银亿装潢市场或者说银亿集团的态度,你有什么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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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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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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