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火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6起案件,都已经提起上诉。
3起是告上海市政府的,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善款信息案、拒绝公开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案、拒绝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做了什么工作案;
3起是告静安区政府的,静安区政府认为,灾民们购买了房屋、办理了房地产登记,就知道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行为,因此认为灾民针对此三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
有人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会不会开庭审理?
我只能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我们对6起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有争议,譬如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委共同成立善后领导小组,判决认为不是政府信息,我们认为不成立,上海市委文件法庭上不出示,我们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此等等。
开庭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当初很多人认为这些案件二中院不会受理,但还是受理了。现在很多人认为高院不会开庭审理,当然也不一定就不会开庭审理。
谁知道呢?这个国家既不是朝鲜,又不是美国,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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