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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k土地问题,怎么解?

 

  wk事件主要是土地问题。事件是因为土地问题引发的,解决的核心也是土地问题。

 

  这是我的专业,也是我能够帮得上忙的。

 

  杨色茂说,wk村共有3000多户村民,13000多人,原有集体土地3万多近4万亩,现在大部分已经被卖掉了。具体卖掉了多少,他和村民们也不清楚,都是原来的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私下操作的。省委工作组正在调查,村民们感到只能等待。

 

  杨色茂拿出了一张1982的地图,给我讲解着。

 

  我告诉老杨,要弄清楚土地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很简单。我要求他事后画一张现状图给我,把每一块村民认为有疑虑的土地都标出来。我设法将每块土地情况帮助他们弄清楚。

 

  我的思路是,第一步,代理wk村或者村民们逐块向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先弄清楚哪些土地依然是集体土地,只要仍然是集体土地,就依然是属于wk村的,如果被非法占用了,要求国土资源局查处,国土资源局就会责令退还给wk村。至于,其中有没有倒卖或者倒卖了多少次,在法律上来说,无关紧要的。

 

  那些被批准为国有土地的,则继续追问批准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批准不合法的,就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要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也可以要得回来。那些批准征收是合法的,再追问征地补偿费有没有发放到位。

 

  我告诉老杨,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批准征收为国有,必须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这个问题,老杨显然已经咨询过律师,忧心忡忡地说,很多土地是《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后(下称《土地管理法(1998)》)施行前,被突击批准征收的。

 

  我说,这个问题不会成为维权的障碍。这个问题我很熟悉,代理过不少这类案件。

 

  《土地管理法(1988)》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拥有批准征收集体的权限。

 

  《土地管理法(1998)》第45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也就是说,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没有了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权限。

 

  《土地管理法(1998)》是1998年8月29日通过、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期间相隔四个月,全国各地很多县级政府都进行了突击审批。有些甚至《土地管理法》修订稿还在审议时就开始突击审批了。为此,老杨和村民们很忧心。尽管,他说村民们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集体土地在此期间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我告诉老杨,这点不用担心,这一期间,各级地方政府突击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是不合法的。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1998年3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知 》规定“自1998年4月15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后颁布施行之前,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

 

  听到这里,老杨精神放松了不少。可是,我却反而有些忧心忡忡了。不知道老杨和村民们知道了自己享有的权利,一定也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好事还是坏事。土地问题,从法律上来说很简单,真正要彻底解决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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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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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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