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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火案23,状告静安区政府拒绝公开善后小组名单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原告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第二天,上海市委、市政府和静安区委、区政府同时成立了市和区1115大火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就像法院公正审判的第一要素是审判组织必须公正一样,行政执法也一样,灾民们有权申请有利害关系者回避。为此,灾民们必须知道善后处置工作到底谁在负责。但是,没有人告知灾民们。
  2011年10月14日,灾民们向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1、成立“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批文,以及相关名单材料;2、下属有工作组成员名单的书面材料;3、自从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立以来,开展工作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后者实质上就是善后小组为灾民们做了多少善后工作。
  11月29日,静安区人民政府答复,这一信息系党委文件,不予公开。对于工作成果,说灾民们申请的信息不明确。
  静安区人民政府上述说法批文是党委文件不予公开,理由不能成立。
  即使领导小组批文属于党委文件,领导小组也是区委、区政府共同决定成立的,批文同时也是政府信息。区委决不是以党干政、以党代政,区委的参与只是给予区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大火案善后事项,包括成立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此后的实际工作,都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是党务工作。由此,形成的信息仍然是政府信息。
  灾民们不服答复,提起了诉讼。因为静安区人民政府是分三个答复作出的,因此提起的诉讼是3起。
  也许网友还记得,就同样的事项,灾民们也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过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继而并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支持了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观点。这次,我们为什么还要起诉呢?我们认为,上一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在裸奔,这次也应该让静安区人民政府裸奔一下。
  我们想知道,1115大火案,上海政府方面到底能够裸奔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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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35篇文章 28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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