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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案办案手记:我在法庭上呼唤人性!

这是上海大火案系列行政诉讼第7、第8起,2012年2月2日14:0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这两起案件是围绕着728大楼消防审核和验收是否合法展开的。毫无疑问,对于上海大火案来说,是两起比较重要的案件。

起诉

2011年8月23日,我代理21位灾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静安区消防支队申请公开728大楼的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批文。

2011年10月17日,消防支队寄来了(96)沪公静消字第18号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和(97)沪公静消(验)字第17号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

2011年11月8日,我代理21位灾民向静安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这两个批文。11月21日,静安区人民政府作出静府复不字(2011)第6号、第7号不予受理政复议申请决定。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2011年11月25日,我代理灾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二中院决定于2月2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本来,那天下午还有另外一起案件开庭,因故延期审理。

2月2日上午8:00,我坐助手小杨的轿车从宁波出发。就像此前几起行政案件,心情相当不错。尽管,我知道这是两起必输的官司,但我相信最后的胜利必然属于我们。

在二中院边上和王閧、符号、陈佳佳等一起吃了中饭,进行了一些必要交流。很快,开庭时间就接近了。

这次进入法庭,相当顺利。

上一次,则被法警拦截了两次。一次是刚上三楼楼梯时,一次是在法庭门口。法警说我在一楼领取的律师牌不是C302法庭的。这种小花招,我真的极不以为然,无非是煞煞我的气陷。一楼发牌子的,对我和灾民可是熟悉得很,个别还不失时机表示了对灾民的同情。

庭审的尴尬

这次的庭审,一开始就陷入了僵局。

按照二中院惯例,原被告双方不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法庭确认起诉和答辩的事实后,审判长要求被告出示证据,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代理人显然没有听清楚,没有就事实问题进行举证,而是开始宣读答辩状。宣读了几分钟后,我举手要求审判长制止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行为,按照法庭指挥就事实问题举证。

可是,审判长拒绝了我这一正当的要求,要求我在被告代理人发言结束后再发言。

等到被告代理人发言结束,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发表意见。我重申了刚才要求制止被告合理化发言是原告方的权利,因为当事人有权利要求对方依法应诉,没有义务听取对方当事人不符合诉讼规则的发言。接下来,我说被告代理人并没有举证,原告方根本没有办法发言。

审判长似乎也是心不在焉。我提出异议后,审判长只好再次回过头来,要求被告代理人出示事实证据。可是,被告代理人在出示两起案件的事实证据后,又将消防审核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一并出示了,但又没有出示消防验收复议案件的法律依据。

因此,当我对于被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发表意见时,就问审判长,被告出示的是两起案件的法律依据还是一起案件的法律依据。审判长说是两起案件的,我就说那么消防验收的案件,被告就没有适用必要的法律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审判长又让被告代理人宣读了消防验收案件的法律条文。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代理人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时,我没有听清楚,或者是被告代理人表述不大清楚。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发表意见时,我要求被告代理人重复一遍。审判长却坚持要求我发言,我说既然是法庭辩论,对方的观点我不清楚,没办法进行辩论。为此,审判长和原告之间又僵持了好一会。

争议焦点

为了证明灾民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出示的关键证据两份:1、728号大楼初始登记资料;2、各个原告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

我说,登记信息中并没有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的信息。显然,这不能证明原告已经知道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宣读了《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第9条,《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第7条,《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15条、第17条,根据这些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应该要进行消防审核,交付使用之前应该进行消防验收。

被告代理人还宣读了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16条、《上海房地产登记条例》第21条、第20条规定,内容是,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应该提供竣工验收资料。

我说,被告代理人的逻辑是,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进行消防审核,交付之前必须消防验收,而验收之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原告既然办理产权登记,就知道有初始登记,也就知道大楼进行了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原告是在1998年至2010年进行了房屋登记的,2011年11月16日才提出复议申请,当然超过了法定期限。

我提出,被告实际上是从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事实,推定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时就知道了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这一推定,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的推定,只有两种:“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同时,我着重强调,被告从原告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就知道了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这种观点的前提是,政府机关都是依法行政的。如果这种假设能够成立的话,行政诉讼制度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政府机关都是依法行政的,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审查了。而且,如果政府机关都是依法行政的,按照法律规定,涉案节能减排改造项目,需要经过申报,建设单位经过招投标,经过消防审核,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中采取有效监管。如此,就不会发生了火灾了。而且,728大楼建造之前是经过消防审核,投入使用之前是经过消防验收的,大楼内有自动报警系统、灭火设施,外面的消防装备又能够在3-5分钟到达现场,即使发生火灾,也能及时将火扑灭。

结合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如果原告拿着房产证,或者什么大楼的图片,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行政行为,被告肯定不会受理,而要求提供防火审核通知书和消防竣工验收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同样如此。

另外,在法庭上,我还提出了两个有点前沿的观点。

一、我认为,复议期限应当从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应该理解为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侵犯合法权益的内容时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如果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是合法权益,就不可能提出复议申请,除非他是个神经病。对此,《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杨临萍有明确说明。

二、为了解728大楼消防审核和验收情况,原告向静安区消防支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静安区消防支队不肯提供当初审查了建设单位那些材料,而被告又不同意对消防审核和验收情况进行调查,那么将出现什么情况呢?即使消防审核和验收是不合法的,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也允许其继续存在。

进而,我提出,本案消防审核和验收导致的状态是持续的,只要消防审核和验收情况是不合法的,应该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复议申请和提供诉讼,也就是说,复议或者诉讼时效应该违法状态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法庭上呼唤人性

最后,我向法庭发出了呼吁,我说本案原告是遭受重大的灾难的灾民,案件事实和法律应该也是清楚的,胜诉的应该是灾民。可是,每次法庭都判决灾民败诉,而且每次都当庭审判,从休庭评议到宣判,也就隔了“撒把尿的时间”。我提出,现在的司法环境固然不好,这是由体制决定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事在人为,法庭能否坚持一下底线吗?努力争取一下,法庭向法院领导汇报,中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汇报,高级人民法院向市政法委,政法委向市政府、市委汇报,事情或许就会有转机。最高法院也一再强调,人民法院要和政府、党委多沟通。法庭可以从不当庭宣判做起。

在我呼吁期间,审判长曾经多次企图打断我发言,但我向法庭的呼吁,显然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煽动性,因此我还是将呼吁进行到了最后。

这种呼吁,显然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当然,也包括灾民们诉讼代表人的呼吁。庭审结束后,我从站立两旁和法警眼神里分明感受到了这一点。毕竟,大家都是普通老百姓。

最后,撒把尿的时间,法庭还是当庭审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或许,下次到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来,进入政府机关(包括法院大楼),需要带着灯笼和放大镜,因为政府大楼里似乎已经不大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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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40篇文章 9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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