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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个什么东西?
  
  所有权,是一个很美好的东西。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是一个骗人的把戏。说穿了,除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的特殊项目,村农民集体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之外,村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够享有的利益,就是土地被征收时,每亩几万元的征地补偿费。当然,如果集体土地不进入建设范围的话,农民具有耕种的权利。

集体土地制度带着极其残酷的掠夺性。不允许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自行开发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也就是说,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民集体要使用自己所有的土地从事建设活动,必须申请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换句话说,是放弃所有权,然后从国家受让土地使用权。

而且,报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必须受指标的限制。更加严峻的是,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取得,严格依法办事,村农民集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没有任何优先地位。

农民没有文化,因此信奉天理。土地被征收时,集体土地所有权能够给予村农民集体的,就是每亩几万元的征地补偿费。这是有悖天理的,是农民们无论如何难以接受的。更加实际的问题是,农民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就无法生存。社会稳定就无法保证,严重的就会影响政权的稳固。于是乎,有些地方就有了安置留地等的政策,征收集体土地后,将其中5-10%招标留给村农民集体。

然而,安置留地的政策,正如上述,实际上是政府的法外恩惠。而且,这点小恩小惠,根本就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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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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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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