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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周迅院长:

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收回南京市白下区新华分社地块土地使用权行为行政纠纷一案,贵院正在审理之中。申请人是原告代理人。

现发现该案审判长孙村中(系贵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与本案被告代理人顾大松(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有着特殊的关系。2004年6月,两人曾经由顾大松所在东南大学出版社共同出版《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精析》。可见,两人有比较密切的交往。按照出版业的惯例,出版这种专业书籍,需要作者向出版社赞助一定的费用,两人之间的关系就更加值得怀疑。

本案4月19日曾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也认为,审判长孙村中的表现很不正常。本案所涉前置行政行为已经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已经作出认定。该裁定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终字第0060号行政裁定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法庭应该直接认定这一事实。

可是,孙村中审判长却坚持要求原告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在申请人提出自己主张,并说明自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并没有发生过新的诉讼,形成过其他法律文书。孙村中审判长却未进行调查,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的情况下,当庭宣布安排再次开庭。确定了开庭时间,未明确开庭地点。显然,这是对原告及其申请人的刻意刁难。

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申请孙村中审判长回避。

 

 

 

申请人:袁裕来

2012年4月20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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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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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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