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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坨屎劳教案出现了全国罕见的现象。重庆市劳教委收到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只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其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合法的,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

为此,经过我们三位律师(我、斯伟江、浦志强)和当事人的商量,准备向重庆市劳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取得劳教决定书等材料。

里面有没有猫腻,有多少猫腻,让我们试且以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方洪,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0401027x,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9号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

电话:0574-87801614,手机:13805887757,邮编:315040。

代理人浦志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北京市八里庄西里97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4号楼307。

电话:010-85869176,手机:13901008963,邮编:100025。

申请事项:

2011年4月28日,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对申请人劳动教养一年。申请人当即被送往涪陵区拘留戒毒所执行。同年8 月2日,你单位作出所外执行决定。2011年8月19日又撤销执行所外执行决定。

在此之前,4月24日,涪陵公安分局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拘留10日。29日又自行撤销了行政拘留决定。

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向你单位申请公开:1、你单位对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所外执行决定书、撤销所外执行决定书;2、你单位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审查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庆市公安局涪陵分局提交的材料(含行政拘留决定书、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信息,前者属于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后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由你单位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人要求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寄给申请人或者代理人。以上法律文书,除了劳动教养决定书,都没有送达申请人。劳动教养决定书,虽然曾经送达申请人,但后又被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搜走。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方洪

              2012年6月7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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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34天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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