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凌晨5点,余姚市城管执法局、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干部在未征得西干片大多数村民同意,也没有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强制拆除了西干片农民集体所有的两幢房屋,占地约5亩,建筑面积2992.08平方米。
8月25日,西干片农民干长明等507人向余姚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9月20日,余姚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村民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们系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无法证明507人已经超过了集体经济成员半数。
这个理由能成立吗?
一、村民们的身份证证明他们居住在杨家村西干片,不知道除此之外还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二、507人已经超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的一半,507位的陈述应该就足以满足受理复议申请的要求。除此之外,村民们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
三、这些村民是否系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是多少,是余姚市政府应该认知的内容。而且,这一信息是由余姚市政府、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掌握的,村民们所述不实应该由余姚市朗霞街道办事处和杨家村村民委员会举证证明。
四、在同一案件,相关联的复议和诉讼中,宁波市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慈溪市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江东区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曾经根据村民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身份证明,认可主体资格,唯独余姚市政府例外。
我们申请行政复议时,并且提供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行终字第189号、第190号、第191号行政裁定书,都认定这些村民是西干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且认定人数已超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的一半。可是,余姚市政府认为,那是2010年的事。
余姚市政府的逻辑,真强悍!
9月27日,我代理村民们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且人数500多位,应该以中院为一审管辖,但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很可能将案件指定基层法院管辖,余姚市方面的活动能量,我是领教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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