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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评估金额这么大的差距是怎么炼成的?一个是6593万元,一个是1338万元。和宁波市海曙区政府区长@吴胜武007 商榷,也供广大博友学习。

  本案是宁波市地铁2号线涉及的房屋征收案件。厂房位于宁波市海曙区。

  当事人是一家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爱人工作在财税局。期间承受了多大压力,这里不予展开,只谈评估即补偿问题。

  开始,政府方面确定的A评估公司是海曙区的。资质等级是2级。根据当事人说,A公司评估报告(草稿)确定的金额是5578万元,采用的是收益法。但是,海曙区政府不同意,认为价格太高了,评估报告未能出台。

  于是,当事人接受我建议,委托了广东B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资质等级也是2级。评估金额是6592万元,采用的也是收益法。虽然实务中,拆迁评估大多数是委托当地评估公司,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委托当地评估机构。

  政府说,外地评估机构肯定不行。于是,当事人找了一家余姚市的评估机构。政府表示同意。政府并且同意采用收益法。

  当事人打电话给我时,特别高兴。说是请C公司测算了一下,金额是5151万元。其实,收益法的计算公式比较简单。说是第二天就可以去使报告了。

  可是,第二天,当事人打电话给我,说C公司不敢出评估报告了,说是只允许出金额为1000多万元的评估报告。当事人在电话里还给我讲了很多。讲了什么,我想不说,也不难明白。

  接下来,政府回过头来,又要求A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要求采用成本法。A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金额是1338万元。政府要求以此作为补偿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但是,政府方面就是不同意同时采用收益法。


  请问吴区长,您认为政府这样操作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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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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