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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政府的行为越来越疯狂。今天,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竟然认为镇政府出动几百人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我们一直在呼吁底线。然而,底线到底在哪里呢?

本案是有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羊毛衫市场的拆迁案件。

羊毛衫市场一直生意很好。2007年,镇政府说羊毛衫市场要拆迁了,部分业主和镇政府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协议。事后,部分业主们并腾空、搬迁了。

可是,后来了解到镇政府拆迁办公室并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当事人开始跟政府交涉,向宁波市建委投诉。建委没有履行查处职责,当事人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这似乎是一场没有悬念的官司,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自然是违法的,签订的拆迁协议也是无效。但是,鄞州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而且出具了一份释明通知书,说拆迁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法院不予受理。

2012年7月30日,鄞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在现场张帖了公告,准备对于原先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当事人的房屋和摊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并补偿。这样一来,原先签订了拆迁协议的当事人,每位损失在几百万元。

政府一直在说,要强制拆迁。我一直认为不大可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都仍然在当事人手中,政府直接强制拆除房屋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政府要拆迁,也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场官司,政府必输。
  
  可是,2012年9月12日,邱隘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没有作出任何决定的情况下,组织了500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社会闲杂人员,强行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当事人曾经竭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但无法抵挡政府的暴力行为。

2012年9月28日,我代理当事人向鄞州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这样的案件,鄞州区人民政府怎么过关呢?我虽然跟当事人强调不要太自信。如今的政府什么办法都想得出来。但我自己内心中却很自信,我实在想不出鄞州区人民政府能够想出什么办法来。

今天,我终于收到了鄞州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案所涉房屋拆除行为系履行合同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看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没有愤怒,只是感到很幽默,黑色的幽默。镇政府拆除房屋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取决于拆除房屋有没有使用公权力,与之前有没有签订过协议一点关系都没有。

镇政府组织了几百人强制拆迁房屋,制服当事人的抵制行为,难道使用的不是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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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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