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123令接触上位法?
1、《道理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对“抢黄灯”应予处罚。
该法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警示”,是指警戒、示意,生活中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消费警示”,只是一种提醒,并无强制性的意思。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没有规定“抢黄灯”应予处罚。
《条例》第38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这一条文被认为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立法依据。
但是,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结合《道理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也只能理解为警戒、示意、提醒,行政法规不能在法律规定增设义务规定,更无权增设处罚行为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2款“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抢黄灯”应予处罚。
3、公安部令第123号增设了处罚行为种类?
其实,公安部123令并没有明文规定“抢黄灯”应予处罚。公安部123令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只是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公安部交管局解读时才认为“抢黄灯”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记6分。
公安部交管局这一解读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起诉不会法律上障碍。
对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同时附带记分或者仅仅记分)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应该不会成为问题。
有网友提出,人民法院无权审查公安部规定的合法性。这是不熟悉行政诉讼规则和实践。
首先,正如上述,本案甚至无需审查公安部123令相关条款是否合法,而只涉及到公安部交管局解读是否符合上位法,123令只能作出符合上位法的解释。
即使需要涉及公安部123令的合法性也不成问题。人民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宣告公安部123令相关条款违法、无效,但可以选择不予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早已不是什么新问题。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