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靖江法院拘留律师事件,再次引起了对律师应该如何执业,以及律师的使命是什么的讨论。
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应该也只能循法定途径解决问题。这种观点主要是来自体制内,但不仅仅限于体制内。
譬如,江苏靖江法院拘留律师,他们认为必须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因为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明知道这样的途径无法解决问题,也必须如此。在申请复议失败之后,当然也只能接受(请不要说,没有试过怎么知道不行)。通过网络等呼吁向法院施加压力,就是违法的。
这种要求实际上是维护了程序法,破坏了实体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希望律师和当事人任无法依法裁决的法官或者说法院宰割。
我不同这种观点。如果司法环境足够恶劣,仅仅循法定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我认为就不妨借助法外力量。当然,可以同时寻求法定途径的救济。
律师的使命应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台湾《律师法》第1条规定)。如果司法不独立,律师可以也应该运用各种手段,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的正义。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行。近阶段,可能是网络尤其是微博的呼吁。
至于,因此对民主法治的破坏,自然比让律师死守程序法而使实体法得不到贯彻轻微。两者相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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