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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北京市公安局制订了《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4月2日我因办案需要申请公开。北京市公安局拒绝,称是内部管理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下发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依据,竟然成了内部管理信息?实在荒唐。我向公安部提出了复议申请。不知道公安部会如何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袁裕来,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傅政华,局长。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13年5月7日作出的市公安局(2013)第20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

事实和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被申请人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下称《细化标准》)。

2013年4月1日,申请人因为代理案件所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第17条、第26条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细化标准》,要求邮寄给申请人。

2013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公安局(2013)第20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认定《细化标准》“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结论和理由都不能成立。

一、所谓内部管理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与履行外部行政职责无关的信息。而《细化标准》,是被申请人用于指导北京市各级公安机关正确适用《治安管理法》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对治安案件当事人的处罚,处罚的轻重甚至是否处罚,显然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二、《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细化标准》显然属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根据平等原则,治安案件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北京市各级公安机关作出处罚时遵守《细化标准》,为此,也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细化标准》。

综上所述,特提出复议申请。

此致

公安部

 

 

             申请人:袁裕来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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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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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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