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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先邀请民营企业家投资,不断地明确用地手续符合法律,却又拖延着不办理审批手续。当事人先后投入了6300多万元,忽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追究,当事人被逮捕,接下来恐怕会没收投资建成的建筑物。我们不禁要问,这是圈套吗?这是钩鱼执法吗?

 

2006715,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目标。

200783,广东省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划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粤民福【200734号)。

2008418,潭西镇人民政府向陆丰市人民政府和陆丰市民政局提出了设立汕尾市第一个镇级公益性墓园的申请。

200879,陆丰市人民政府政府下发《关于我市各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园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陆府函【200842号)。

2008716,陆丰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建设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陆民【200860号)。根据批复,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下称安福公墓)是由潭西镇政府主办、筹资和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属的公益服务性机构。

由于潭西镇政府经济困难,墓园建设资金投入庞大,经潭西镇政府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寻找社会资金的帮助。通过多次找林耀忠协商,2008720潭西镇人民政府与林耀忠签订了《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林耀忠负责对墓园的投资、筹建、经办、管理。

谁知等待林耀忠、林耀昌两兄弟的竟是噩梦。

2008722,潭西镇人民政府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要求征用土地建设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的函》(潭府函【20082号),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告知“潭西镇政府所申报的用地是林地,对于林地的申报,应到林业部门申报、审批”。

2008726,潭西镇政府并向林耀忠和林耀昌出具了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林耀忠、林耀昌分期开展墓园的建设工作。

随后,安福公墓向林业部门提交了使用林地的申请,并先后获得陆丰市林业局、汕尾市林业局、广东省林业局的审批同意,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接着,自2009年开始,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安福公墓先后两次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期间,安福公墓还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由于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明确告知,安福公墓的用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审批手续又迟迟未下,安福公墓遂开始进行施工。林耀忠、林耀昌说,他们先后投入了6300多万元。

可是,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却一直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反而于201237日、106日向安福公墓发出执法字【2012】第585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21220日作出陆国土资【20123153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福公墓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审批用地手续、未批先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但是,上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依然明确,安福公墓的用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责令补办用地手续。

201286,陆丰市国土资源局致陆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于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有关国土手续的复函》(陆国土资函【201269号)也明确:“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和使用林地许可’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于2009年向我局申请办理手续,受理后交办规保股做好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依法应办理用地手续,目前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天,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竟然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116日、44日,林耀忠、林耀昌先后被立案侦查。同年719日,823日,林耀忠、林耀昌被批准逮捕。

 

先邀请民营企业家投资,不断地明确用地手续符合法律,吸引当事人投入巨额资金,却又拖延着不办理审批手续。忽然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接下来恐怕会没收投资建成的建筑物。我们不禁要问,这是圈套吗?这是钩鱼执法吗?

涉案土地既然已经林业部门批准转为建设用地,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又从何谈起?既然当事人只是受镇政府委托筹建、经办、管理公墓,公墓是镇政府的,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自然是镇政府,当事人又怎么成了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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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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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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