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会被羁押至何时?
本文的主人公如今在看守所里,媒体曾经进行广泛的报道,他可谓名败身裂。他叫林耀昌,被媒体称为“坟爷”。不知道你可听说?
可是,我仔细研究了证据材料后,却发现他不过是个牺牲品。专横的公权力下,谁又保证自己是安全的?
以证据讲话,总没错吧。让大家来评评这个理。
政府先邀请民营企业家投资,不断地明确用地手续符合法律,国土资源局却又拖延着不办理审批手续,整整3年多。
当事人先后投入了6300多万元,忽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追究,当事人被逮捕,接下来恐怕会没收投资建成的建筑物。
国土资源局是罪魁祸首吧?显然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却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政府招商引资
200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目标。
2007年8月3日,广东省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划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粤民福【2007】34号)。
这是政绩呢。2008年4月18日,潭西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陆丰市人民政府和陆丰市民政局提出了设立汕尾市第一个镇级公益性墓园的申请。
2008年7月9日,陆丰市人民政府政府下发《关于我市各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园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陆府函【2008】42号)。
2008年7月16日,陆丰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建设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陆民【2008】60号)。
根据批复,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下称安福公墓)是由潭西镇政府主办、筹资和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属的公益服务性机构。
由于潭西镇政府经济困难,墓园建设资金投入庞大,经潭西镇政府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寻找社会资金的帮助。因此,找到民营企业家林耀忠、林耀昌两兄弟。
通过多次找林耀忠、协商,2008年7月20日潭西镇人民政府与林耀忠签订了《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林耀忠负责对墓园的投资、筹建、经办、管理。
国土局说用地申请手续,却拖着不办
谁知等待林耀忠、林耀昌两兄弟的竟是噩梦。
2009,公益墓园向陆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期间,安福公墓还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由于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明确告知,安福公墓的用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审批手续又迟迟未下,安福公墓遂开始进行施工。林耀忠、林耀昌说,他们先后投入了6300多万元。
可是,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却一直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反而于2012年3月7日、10月6日向安福公墓发出执法字【2012】第58、5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陆国土资【2012】315、3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福公墓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审批用地手续、未批先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但是,上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依然明确,安福公墓的用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责令补办用地手续。
刑事案件能成立吗?
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天,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竟然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刑事侦查程序有以下一些问题:
1、本案的侦查管辖错误。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2008】9号)第二条第7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如果占用地是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涉案的用地均属于林地,依法应当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不属于汕尾市公安局的管辖范围。8月1日,林耀昌、林耀忠的辩护人向广东省公安厅反映了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但广东省公安厅并未对该问题予以回复。于11月26日,辩护人再次前往广东省公安厅反映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但仍然未得到回复。11月27日,辩护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刑事侦查监督的申诉,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该问题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辩护人的申诉。至今,本案仍错误地由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继续侦查。
2、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回应。
林耀昌被拘留后,因其身体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其本人及家属依法于2013年7月17日、7月25日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公安机关对该申请均未予以回应。10月8日,因林耀昌在汕尾市看守所中突发急性阑尾炎,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但看守所不具备手术条件。辩护人再次向汕尾市公安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同样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汕尾市公安局对多次不予回应林耀昌的取保候审申请,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3、异地羁押,未依法告知。
4、延长羁押期限后又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林耀昌无期限羁押。
林耀昌于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结束后,其被告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后于11月27日,再次被告知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一百五十六条有关延长侦查期限的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但是,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有关的证据早已经得到固定,没有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必要,而且其案情也不不符合以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在实体上所谓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不成立。
由于当初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手续时,国土资源局告知“潭西镇政府所申报的用地是林地,对于林地的申报,应到林业部门申报、审批”随后,安福公墓向林业部门提交了使用林地的申请,并先后获得陆丰市林业局、汕尾市林业局、广东省林业局的审批同意,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这一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涉案土地既然已经林业部门批准政府建设用地,又如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另外,既然当事人只是受镇政府委托筹建、经办、管理公墓,公墓是镇政府的,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自然是镇政府,当事人又怎么成了犯罪主体?
然而,当事人如今依然羁押在看守所。
法院:当事人无权起诉
正如上文所述,本案的问题完全是由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引起的。2013年10月19日,我们以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名义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限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显然,法院缺乏这方面的常识。安福公益是公益性服务机构,是民政局批准设立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同时,我们回复强调,我们起诉时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足以证明安福公益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对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理由很荒唐。陆丰市国土资源局致陆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于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有关国土手续的复函》(陆国土资函【2012】69号)明确载明:“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于2009年向我局申请办理手续……目前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也就是说,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用地是安福公益提出的,安福公益怎么可能不是行政相对人?
同时函中非常明确,安福公益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申请。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法,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应该要求限期补正。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没有任何答复,显然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坟爷”一说,从何谈起?
这个问题,我不准备展开,请大家看看陆丰市物价局和林业局的联合调查报告吧,安福公益的收费符合核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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