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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会被羁押至何时?

 本文的主人公如今在看守所里,媒体曾经进行广泛的报道,他可谓名败身裂。他叫林耀昌,被媒体称为“坟爷”。不知道你可听说?

可是,我仔细研究了证据材料后,却发现他不过是个牺牲品。专横的公权力下,谁又保证自己是安全的?

以证据讲话,总没错吧。让大家来评评这个理。

政府先邀请民营企业家投资,不断地明确用地手续符合法律,国土资源局却又拖延着不办理审批手续,整整3年多。

当事人先后投入了6300多万元,忽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追究,当事人被逮捕,接下来恐怕会没收投资建成的建筑物。

国土资源局是罪魁祸首吧?显然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却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不禁要问,这是圈套吗?这是钩鱼执法吗?  

  政府招商引资

20067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目标。

200783日,广东省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划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意见》(粤民福【200734号)。

这是政绩呢。2008418日,潭西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陆丰市人民政府和陆丰市民政局提出了设立汕尾市第一个镇级公益性墓园的申请。

200879日,陆丰市人民政府政府下发《关于我市各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园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陆府函【200842号)。

2008716日,陆丰市民政局作出《关于同意建设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陆民【200860号)。

根据批复,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下称安福公墓)是由潭西镇政府主办、筹资和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属的公益服务性机构。

由于潭西镇政府经济困难,墓园建设资金投入庞大,经潭西镇政府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寻找社会资金的帮助。因此,找到民营企业家林耀忠、林耀昌两兄弟。

通过多次找林耀忠、协商,2008720日潭西镇人民政府与林耀忠签订了《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林耀忠负责对墓园的投资、筹建、经办、管理。

2008726,潭西镇政府并向林耀忠和林耀昌出具了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委托林耀忠、林耀昌分期开展墓园的建设工作。

 

国土局说用地申请手续,却拖着不办

谁知等待林耀忠、林耀昌两兄弟的竟是噩梦。 

2009,公益墓园向陆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期间,安福公墓还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由于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明确告知,安福公墓的用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审批手续又迟迟未下,安福公墓遂开始进行施工。林耀忠、林耀昌说,他们先后投入了6300多万元。

可是,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却一直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反而于201237日、106日向安福公墓发出执法字【2012】第585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21220日作出陆国土资【20123153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福公墓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审批用地手续、未批先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但是,上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依然明确,安福公墓的用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责令补办用地手续。

  刑事案件能成立吗?

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天,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竟然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343,陆丰市公安局以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为由进行立案侦查,于2013616对林耀忠刑事拘留,719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对林耀忠批准逮捕;2013716对林耀昌刑事拘留。723,在未通知辩护人及家属的情况下,案件突然移送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侦办,823由汕尾市公安局对林耀昌执行逮捕,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刑事侦查程序有以下一些问题:

1、本案的侦查管辖错误。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20089号)第二条第7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如果占用地是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耀昌、林耀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涉案的用地均属于林地,依法应当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不属于汕尾市公安局的管辖范围。81日,林耀昌、林耀忠的辩护人向广东省公安厅反映了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但广东省公安厅并未对该问题予以回复。于1126日,辩护人再次前往广东省公安厅反映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但仍然未得到回复。1127日,辩护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刑事侦查监督的申诉,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该问题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辩护人的申诉。至今,本案仍错误地由汕尾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继续侦查。

2、多次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未按规定回应。

林耀昌被拘留后,因其身体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其本人及家属依法于2013717日、725日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公安机关对该申请均未予以回应。108日,因林耀昌在汕尾市看守所中突发急性阑尾炎,需要进行手术治疗,但看守所不具备手术条件。辩护人再次向汕尾市公安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同样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汕尾市公安局对多次不予回应林耀昌的取保候审申请,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3、异地羁押,未依法告知。

20131012,汕尾市公安局根据所谓省、市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以案件侦查需要为由,将林耀昌异地羁押,将其转移至惠州市看守所羁押。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拘留及逮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家属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在侦查过程中决定异地羁押的,应该告知家属,但是,汕尾市公安局决定将林耀昌异地羁押,却未告知其家属。而是在林耀昌的辩护人前往汕尾市公安局了解案件的情况时,汕尾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才告知辩护人林耀昌已经转移羁押场所了。

4、延长羁押期限后又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林耀昌无期限羁押。

林耀昌于2013823日被逮捕,两个月的侦查期限结束后,其被告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后于1127日,再次被告知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根据《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及一百五十六条有关延长侦查期限的规定,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但是,林耀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有关的证据早已经得到固定,没有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必要,而且其案情也不不符合以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后,201312月底,汕尾市公安局又告知林耀昌,因为发现新罪名,需要重新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林耀昌问及其涉及何种新罪名时,汕尾市公安局却闭口不谈,只告知其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据此推算,本不应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两次延长羁押期限,而今又为未知的所谓新罪名被继续羁押,究竟林耀昌会被羁押至何时,已成为未知之数。

在实体上所谓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不成立。

由于当初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手续时,国土资源局告知“潭西镇政府所申报的用地是林地,对于林地的申报,应到林业部门申报、审批”随后,安福公墓向林业部门提交了使用林地的申请,并先后获得陆丰市林业局、汕尾市林业局、广东省林业局的审批同意,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这一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涉案土地既然已经林业部门批准政府建设用地,又如何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另外,既然当事人只是受镇政府委托筹建、经办、管理公墓,公墓是镇政府的,非法占用土地的主体自然是镇政府,当事人又怎么成了犯罪主体?

然而,当事人如今依然羁押在看守所。

 

  法院:当事人无权起诉

正如上文所述,本案的问题完全是由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引起的。20131019日,我们以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名义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行为违法,判令被告依法限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131020,陆丰市人民法院电话里说安福公益不是主体,也即合法成立的组织,随后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补充:1、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

显然,法院缺乏这方面的常识。安福公益是公益性服务机构,是民政局批准设立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同时,我们回复强调,我们起诉时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足以证明安福公益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对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013116,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汕陆法立行字第2号行政裁定,对安福公益的起诉不予受理。理由是:1、“起诉人不是本案的行政行对人”;2起诉时未提供提出申请的事实证据的材料。

理由很荒唐。陆丰市国土资源局致陆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于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有关国土手续的复函》(陆国土资函【201269号)明确载明:“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于2009年向我局申请办理手续……目前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也就是说,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用地是安福公益提出的,安福公益怎么可能不是行政相对人?

同时函中非常明确,安福公益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申请。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法,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应该要求限期补正。陆丰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没有任何答复,显然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坟爷”一说,从何谈起?

  这个问题,我不准备展开,请大家看看陆丰市物价局和林业局的联合调查报告吧,安福公益的收费符合核准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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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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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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