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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格外激动,因为浙江法院创造了司法奇迹。从一审法院收到17起拆迁裁决案件的上诉材料,到二审法院安排开庭,只用了一天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通常,一起案件走完这一程序,大概需要20多天。《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应该在收到起诉副本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安排开庭。

本案是浙江富阳的一起拆迁案件,21位当事人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富阳法院就其中17位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裁决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于20131118日用邮政特快向富阳法院寄送上诉状,向杭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经查询富阳市人民法院1123签收,1123日是星期六,因此一审经办法官收到上诉材料的实际时间应该是1125日,即昨天。可是,今天我就接到了杭州市中级法院的电话,说准备安排本案于2013122日开庭。

从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到二审法院安排开庭,只需要一天时间。如此效率,肯定是全国第一。这是浙江省的司法奇迹,建议给富阳法院记一等功。

不能不说明,我没有收到过被上诉人的答辩状。根据杭州市中级法院的说法,本案被上诉人没有提出过答辩。答辩期未满,一审法院即向二审法院移交全部案卷,程序严重违法的。曾经问我,让被上诉人出示放弃答辩的承诺是否可以。

我明确表示不可以。答辩程序不仅仅牵涉到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必须根据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准备诉讼,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有助于法庭更加深入审理案件。

对此,被拆迁人提出强烈抗议,认为这样的程序根本无法保证办案质量,这主要是为了配合开发商的施工。这是个关键问题。

那么,一审法院裁决的质量如何呢?

简单地说,我专门代理行政案件10多年,代理了大量的拆迁案件,质量如此低劣的裁决却是第一次见到。

富阳市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存在的问题很多很明显,简直让人不可思议。一审时我在法庭曾经放言,法院根本就不敢判被拆迁人败诉。以致于被告律师在庭审后,都不好意思了。

简单地说几点。以其中一位被拆迁人骆学大的裁决为例:

一、建筑面积问题。

1、当事人房屋总房屋建筑面积是700多平方米,裁决却认定是612平方米。一审庭审中,被告承认没有测量过,但说不出数据从何而来。

2、裁决认定,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05平方米,建筑层次为三层,因此合法建筑面积为315平方米。也就是说,裁决认为二、三层的建筑面积和房屋占地面积是一致的,阳台无需考虑。车库的面积没有计算。

17位当事人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规则不一。有的直接以占地面积乘以政府认可的面积,有的确定的面积又与这一规则不一致,有的则以实际面积确定。

3、涉案房屋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确定的合法面积是4层,裁决却只认可3层。大多数当事人人则没有规划许可证,几层可以认定为合法,则由政府随意确定。

二、评估报告问题。

1、一审庭审中,被告甚至说不出评估机构是如何产生的。

2、本案拆迁许可证核发时间是2009819,评估时点却是20091015日,实际的评估时间则是2008年6月21日

三、安置补偿问题。

在持续了四年的的复议和诉讼程序中,政府一直没有提供安置地块的批文。拆迁方案中有关安置方案是富阳市富春街道改制改革领导小组的一份证明,证明将拆迁户安置到亚林所的国有土地上。所谓的“富阳市富春街道改制改革领导小组”,实际上就是村委会。

而亚林所的国有土地,实际上是国有林地,拆迁人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本就没有取得相应的批文。

富阳市规划局更加明确“该用地产权属亚林所,为国有林地,需协调取得土地后方可建设。”

12月3日开庭,被上诉人则出示了2013年11月则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竟然不是拆迁人而是村委会。这就可能带来重大问题,村委会既然不是拆迁人,就没有安置被拆迁人的义务。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拆迁裁决中没有明确安置土地使用权和允许建造房屋的面积,被上诉人代理人则坚持安置土地面积是每户被拆迁人120平方米,允许建造面积是3层,人数多少不论。

这自然极其荒谬的,譬如有的被拆迁户只有1人,有的有7人,都给予120平方米的安置用地,都允许建造3层?

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如此匆忙呢?有几个可能的原因:

1、是希望趁杭州市中级法院抓年级结案,蒙混过关。

2、被上诉人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实际建筑面积,对多余部分面积,街道办事处另行作出过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上诉人刚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这些案件,街道办事处必输无疑,从而必须影响到裁决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想抢在这些案件启动时,解决裁决案件的终审判决。

3、根据当事人的说法,我们提起上诉之前,街道办事处就声称,本案杭州市中级法院会在12月2日开庭。那么,无视法律尽快结案,就是政府和上下级法院共谋的。

另,作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材料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根据土地呈报材料,当时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的宅基地并不在这次征地范围内。我曾经代理村民向省政府和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定村民们的宅基地在征地范围内,国务院则以认定不清为由撤销了省政府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省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仍然认定村民们宅基地在征地批文范围内。村民再次向国务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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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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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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