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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长沙望城的拆迁。2012年12月14日,曾经有一位被拆迁人死亡。

  当时在现场的长沙其他被拆迁人曾经发帖子给我,说亲戚朋友到街道拆迁指挥部讨说法,双方发生肢体冲突,10多位亲戚朋友被拘捕。政府多次组织抢尸。因为被抓捕的亲戚朋友中有人是公务员,为保住工作,不得不放弃任何要求。至今死因不明。

 

  当时长沙的被拆迁人告诉我,死者家属得到了100多万元赔偿。但是,前天在长沙得到的消息是,并没有得到赔偿。事情就这样结束了。


    另外有三位被拆迁人坚持为自己的案件讨说法,但是非常艰难。

  当事人不服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湖南省人民政府答复超过了复议期限。当事人向长沙中院起诉,长沙中院坚持不予受理,也不出裁定。

  当事人的补偿安置问题,是在望城区国土局限期腾地决定书中明确的。当事人不服向望城法院起诉,望城法院和长沙中院判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补偿安置方案的,应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于是,当事人申请协调不成后,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湖南省人民政府告知当事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当事人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的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这里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复议法》对于救济途径的不同规定,应该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为准,因为《行政复议法》是上位法。当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望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行为向长沙中院起诉,长沙中院不予受理。同时他,针对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公告行为向望城法院起诉。

  2013年12月6日,望城法院开庭审理。

  望城区国土局甚至没有提供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途径的证据,仍然坚持认为当事人应该向政府申请协调和裁决。

  在诉讼期间,房子已被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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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34天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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