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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

 

 
 
 
  行政诉讼法修改程序启动后,接到不少媒体的采访,就几个亮点让我发表意见,现简要概括如下:
 
 
  一、明确了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
 
  答:这种规定很不科学,无非是为了吸引一些粉丝。口头起诉,谁来确定诉讼请求?我们知道,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专业性比较强。一个连汉字都不会写的人,显然没有能力确定诉讼请求吗?
 
  那么是否可以请立案庭确定呢?首先,立案庭法官大多也不懂行政法,除了那些处罚决定等传统行政案件,他们也无法胜任。司法实践中,很多行政案件的立案是请行政庭决定的。
 
  即使法官有能力确定诉讼请求,也有违法院中立立场。而且,万一诉讼请求错误,谁来承担责任?
 
  二、扩大了受案范围。草案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
 
  答:这些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至于不肯受理是另一回事。
 
  三、法院可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
 
  草案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2、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答:这一条文借鉴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可以单独提出诉讼请求,还是在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出。相对应的是,法院是应该在判决主文中进行回应,还是在说理部分论述。如果仅仅是在说理部分明确,那就和现状一致。行政复议实践中,没有作为单独的复议请求处理。
  如果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处理,是否就是一种进步?
  根据如今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地位,这绝对不是亮点,只能带来消极的后果。譬如,征地拆迁中,县级政府或者地市政府规定了补偿安置标准,即使不合法,法院敢确定违法吗?法院只可能承认政府的挡箭牌,枉法裁决确认合法。结果呢,政府就会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增加当事人维权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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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34天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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