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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终于收到了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寄来的裁定书:对陈宝成的起诉,不予受理。
 
  就这样一份裁定还必须通过如此坚持交涉才能得到。可悲。《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就是如今的司法环境。
 
 这是法律人的耻辱。是律师的耻辱,是法官耻辱,也是院长的耻辱。
 
  2、这份裁定,明显是枉法裁决。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合法?荒唐之至。至于,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作出复议有没有正当理由,那是一个实体问题,是法院经过审理才能作出的判断。
 
  当事人的起诉是否合法,和当事人的起诉理由是否成立,是两回事。
 
  3、裁定认为中止复议决定,待中止原因消除后仍要恢复行政复议,故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这个够扯蛋。按照这个逻辑,拖欠工资,以后还是会发放的,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影响。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宝成,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财新传媒有限公司记者,住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复兴大街2号。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住所地青岛市湖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光,局长。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几年前,原告父母所属平度市城关街道金沟子村开始拆迁,但是,没有合法手续。涉案拆迁地块用于商业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除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案地块征收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山东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依法批准。
同时,安置地块建房也没有合法手续,因为原先是耕地,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父母等多户村民拒绝非法拆迁。
7月4日早晨4、5点左右,政府、开发商或者村里组织200人,非法强拆了陈青沙等2户的房屋,被拆迁户的财物并被埋在里面。陈青沙等2户村民等及时报警,至今平度市公安局未立案调查。
2013年8月9日上午,郭晓刚驾驶着一辆挖掘机准备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强行挖掘陈青沙家宅基地时,被陈青沙等村民拦截后缴获、留置。
为了更好地保护陈青沙家的财产权,包括防止宅基地被非法占用`在废墟里的财物遭到毁坏,也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原告等留置司机和挖掘机后,拨110报警,从8月9日上午到8月10日下午,共报警18次,平度市公安局却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平度市公安局出警或者不及时或者未穿警服或者未依法接受原告要求移交郭晓刚。
原告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和《山东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平度市公安局接到被告等报警后,应该依法及时出警,并对紧急状态作出适当处置,这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原告的权利。平度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以致原告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逮捕。
2013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复议申请。9月6日,被告受理。9月26日,被告却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决定。理由是,本案需以原告等涉嫌非法拘禁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等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应该以平度市公安局接处警行为是否合法,甚至是否设局为依据,而不是相反。被告中止行政复议行为,明显属于拖延、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特提起诉讼。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宝成
2013年11日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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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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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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