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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院被袭警续:公安机关受案回执
 
  刚才收到了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的《受案回执》。我于2014年1月7日就青岛市市南区法院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诬告陷害我袭警报案。
 
  事情是这样的。
 
  1月7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以袭警为由,限制我人身自由后报警。1小时后,我随民警来到金湖派出所。
 
  3位民警先后找我协调,希望此事到此为止。这是正常处理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规定。
 
  我坚持要求做笔录。同时,我坚持要求对法警诬陷我袭警以及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警曾经主张,只有他们决定立案的,才给受案通知。对此,我提出异议,并表示会以快件形式另外提出报告,这样就会有证据。
 
  1月9日,青岛市公安局曾经发给我短信,说已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说明有新的证据,可提供。我表示希望给予书面回执。
 
 
  刚才,收到了书面回执。
 
  至此,我和市南法院就有三起案件在公安局了。如果我袭警,依法应该接受处罚。如果没有,市南法院诬告我袭警和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的人,就应该接受处罚。包括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一般是30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到目前为止,公安局在依法定程序办案。但是,有一点混乱,短信是以“
青岛市公安局”名义发来的,书面《受案回执》是落款是“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湖路派出所”办案单位到底是谁?
 
  如果期限届满,公安机关不作出处理决定,我将依法提起诉讼。那么,应该起诉谁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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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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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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