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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宁波市城管局暨李谦局长:你们到底想干什么?】
 
  浙江余姚市民谢某倾其所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作为经营用房使用。
  没想到,房屋交付时,东北方向突然建起了诺大的配电房、变压器。
  经了解,未经规划审批,谢某向余姚市城管局投诉。
  余姚市城管局征询规划局意见。余姚市规划局答复:“无须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电房、变压器工程必须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毫无疑问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余姚市规划局的答复,应该这样理解:1、该工程没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无须单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并没有说,该工程也无需和其他工程一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余姚市城管局却据此认定,配电房、变压器工程不是违法建筑。
  2014年6月5日,谢某向宁波市城管局申请复议。8月7日,复议期限届满,宁波市城管局却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第7项为依据中止复议。该条款的内容是:“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可是,本案并没有其他案件在复议和诉讼。宁波市城管局歪曲了这一条文:“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部门的认定结果为依据,而其他部门尚未提供认定结果。”
  中止复议后,结果会如何呢?案件将永远没有说法。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受理。
  那么,宁波市城管局是否在等待余姚市规划局再次作出明确认定呢?如果需要余姚市规划局再次认定,就说明余姚市城管局的答复没有证据,宁波市城管局应该作出复议决定,责令余姚市城管局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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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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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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