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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看守所的明信片:我要继续维权】
 
  上午收到一张从浙江上虞看守所的明信片,说他一定要继续申诉。我深感惭愧,也深受感动。
  案情是这样的。
  2011年2月,浙江诸暨11位被拆迁人不服拆迁许可和收回土地决定,先后提起诉讼,上虞法院和绍兴中院都裁定不受理。理由是:
  1、其中10人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因此与核发拆迁许可证和收回土地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田尧新虽然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但和其他10人一起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理由,当然无法成立。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3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10位被拆迁人虽然已与拆迁人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决定了拆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他们与核发拆迁许可证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2、至于不予受理田尧新起诉的理由,更加无法成立。法院应该对11人的起诉,分别进行处理,裁定10人的起诉,对申诉人作出实体判决。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做法。
  即使不作出分别处理,法院也应该要求申诉人进行补正或更正,即应该要求申诉人单独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除了田尧新,其他10位当事人房屋已被拆除。4位当事人还因阻止施工,被行政拘留过。施工没有许可证。
  因此,当事人开始不断地申诉、上诉。期间,有当事人被行政拘留过。但是,没有能够吓住当事人。
  2013年9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2013)浙行再字第9号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立案受理。
  当事人满怀信心地等待法院依法判决。谁知诸暨法院和绍兴中院受理后,仍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受理以后再驳回起诉,和裁定不予受理,性质当然是一样的。
  当事人又开始了申诉和上访。政府花大力气阻止,每天派人盯着当事人。10月3日,当事人不是摆脱盯哨人员,到了北京。
  结果,2位当事人被刑事拘留,4位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其实,他们已经不是第一次被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
  显然,这仍然阻止不了当事人的维权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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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34天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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