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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不准念斌出境(治病)。  

念斌起诉后,出入境管理处提供了1份平潭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说平潭县公安局去年9月1日,就向出入境进行了报备,念斌是不准出境人员。  

我们认为,《情况说明》不符事实,既然有报备手续,拿出报备文件即可,何需另外弄1份说明?为此,我代理念斌针对《情况说明》提出了复议申请。

此行政证明行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且提交法庭行为,已经使其外化,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但是,我们又不敢肯定,平潭县公安局一定没有向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报备手续,如今行政机关的愚蠢远远不是我们能根据常识进行判断。
  于是,我代理念斌又针对报备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今天上午,接到平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电话,说两个行政复议申请自相矛盾,要求撤回一个。
  

我予以婉谢了。我说,两起都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我们无法知道平潭县公安局到底有没有报备。这一事实,应该由复议机关查清。查清事实后,可以驳回其中的一个。
  

如果我们现在撤回其中一个,待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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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1728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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