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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判长回避】

 

宁波中院就在我们事务所斜对面,我和审判长打了10多年交道,总的来说,相互很尊重,脸都没红过。

今天,我却申请他回避。

一起行政赔偿案件。被告宁波国家高新园区管委会,和当事人之间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干脆组织400多人强拆了厂房,又拒绝赔偿。

当事人起诉要求赔偿600多万,上次开个一次庭,被告肯定要赔偿,但被告没有任何触动。主要原因是管委会主任换了人。

今天,第二次开庭,管委会又派了位律师和普通工作人员出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我对管委会负责人不出庭提出质疑。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K:“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14〕123号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法庭却表示可以继续开庭。

无奈,我只好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长跑出去一会儿,回来说院长认为我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继续开庭。审判长有没有向院长汇报过?是如何汇报的?甚至院长有没有作出决定?是如何决定的?我都不知道。而且,他是被申请人是对造,院长怎能听他一面之词作出决定呢?我说院长简直在跟法律开玩笑,我提出了严正的提议。

庭审在充满火药味中进行。庭审结束时,有旁听者冲过去要殴打对方代理人。我虽然极不情愿,但还是劝阻当事人不要太激动。

对我有所安慰的是,同一次强拆行为引起的另一起赔偿案件开庭改期。审判长向被告说明,按照法律规定,行政首长应该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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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9篇文章 18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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