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运作的畸形,是我国特色中的特色。很自然,这一特色在民告官往往能得到非常充分的体现。其中一个特点是,案件中发生的很多事情,我根本得不到真实信息。
近期,我代理的2起行政案件中,就出现了这种状况。
第一起是浙江慈溪的。
2010年11月6日,慈溪日报刊登了报道“生猪定点屠宰场关闭撤并工作有序推进”。之前,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过《关于印发慈溪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0]146号),内容是,至今年年底前,关闭撤销全市现有2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以及具体的操作办法。附件中明确了11个屠宰场。
其中一家屠宰场经过各种方式努力没有结果后,找到了我。
我经过分析,慈溪市人民法院上述行为明显违法:1、形式不合法。2、超越职权。3、没有事实依据。4、程序严重违法。2010年11月18日,我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宁波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
可是,几天前,当事人打电话给我,说官司不准备打下去了,找他的领导实在太多了。
有意思的是,最后,当事人将了我一军,打下去你也没有把握。我本来想说,如果政府没有压力,就不会有那么多领导找你了。但是我却说,确实,我只能说,从法律上来说,官司是肯定能赢的,但是期间会出现什么因素我确实不好说。他之所以将我的军,道理很简单,按照我们的约定,他和政府达成协议的话,还需支付10万元代理费。他说政府给他增加了20万元,但又强调说是镇书记给他的面子。
案件到底是如何结束的,我不知道,当事人没有将协议传给我,即使传给我,也不一定是真实的。余下的代理费,我也不好意思去起诉他。毕竟,我只是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虽然我也为此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第二起案件是浙江镇海的。
当事人是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后,获悉,后来签订协议的几家企业,补偿金额比该企业高。后来又获悉,这次拆迁并没有拆迁许可证。于是,找到了我。
就如接受所有企业的委托之前,我反复强调,叫板政府有没有压力,他说这些他都考虑过,没有什么压力。于是,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几天后,2010年10月20日我就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拆迁许可证等材料,如果拆迁人没有领取过拆迁许可证,请依法予以查处。
两个月期限过去后,拆迁主管部门既没有向我们提供拆迁许可证,又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我打电话给当事人,问是否提出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说,不用了,他不准备将官司进行下去了,他的压力很大,政府在报复企业。我说,那另外5000元代理费怎么办?你不支付的话,律师事务所可能要起诉的。
因为镇海和我们律师事务所很近,我给了最低价5万元。当事人支付了45000元,说另5000元一星期内支付。可是,后来一直没有支付。
为了5000元,我估计也不可能去起诉。毕竟,只寄送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问题是,有些案件我收了5万元却可能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当事人自然是不可能中间追加代理费的。相应的,快速结案的,当事人不按照合同支付代理费,实在也是没有道理的。如何对待当事人呢?一直是让我头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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