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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理江苏省的行政案件不多,但还是陆陆续续代理了几起,总的感觉是江苏的行政诉讼环境简直就是一塌涂地。然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牛皮一直吹得很大,譬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出过一个让内业人士激动不已的规定,告省政府的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应该是全国唯一的。可是,实际上,却是吹牛的,我两次代理过当事人起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一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本不予理睬,既不受理也不作不予受理裁定;一次则是受理后,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去年,我又代理了江苏苏州的一起案件。2010年7月2日,常熟市宝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苏州市人民政府向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200503001804号、第200503001805号)两个行政行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之前,我并代理当事人向江苏省人民法院申请过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同时告知,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查询邮件投递情况,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6日就已经收到了起诉材料。可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人先后向苏州市、江苏省两级法院、人大常委会、党委交涉、投诉没有任何结果。2010年11月18日,我以书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投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但是,至今也没有任何反应。

可是,就是这样的行政诉讼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宣传,却总是让人感到在全国是数一数二的。下面一篇《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有关江苏省行政审判力度的宣传报道。

江苏省高院:该省“民告官”官司过半数可打赢 

2010年09月27日 07:45:48  来源: 扬子晚报 

江苏“民告官”打赢的过半数

省高院发布“民告官”20年十大案例,由拆迁引发的官司最多

昨日(26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十大经典案件,这些案例或在行政审判和依法行政的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或在全省及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对一些重要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真真切切地改变了这二十年来我们的生活环境。

10大案例:

1.陈某等1144户农民诉F县W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案

2.宋某诉S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3.杨某诉W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4.戴某等8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行政裁决案

5.陆某等156位S市馨泓花园小区业主诉S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6.张某诉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7.L生猪养殖场诉N市C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8.吴某诉Y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案

9.景某等112人诉江苏省D市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案

10.A公司诉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区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例特点:

拆迁引发“民告官”最多

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年来各级法院一审行政案件近7万件,现在每年新收6000件以上,遍及40多个行政执法领域,而且与老百姓重大切身利益联系日益密切。比如,去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告官”案子中,城建拆迁类有1982件,劳动与社会保障类有866件,土地征收类为541件,这三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六成多。

“民告官”打赢的过半数

从2005年至2009年,全省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5892件,其中,以判决撤销、变更、履行法定职责和确认违法等形式审结的行政相对人(即“原告”)直接胜诉的行政案件2846件,占结案总数的10.99%,但是,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有相当多案件通过法院的协调,老百姓等原告在实体利益诉求得到满足后,申请撤回了诉讼,因此,如果加上这一部分案件,行政诉讼中,原告程序和实体利益诉求得到满足的比例,也就是算赢的应该超过50%。

基层一把手出庭率超80%

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省高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200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达1690件,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17倍。泗洪等47个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审出庭应诉率超过80%,南通、宿迁、扬州、连云港、常州、苏州等6个省辖市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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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18篇文章 7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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