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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案发生后,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款。据灾民不完全统计,捐款额度即有4480多万元,都明确了捐赠对象是受灾群众、受灾家庭或者受灾老人,可是至今落实给灾民的总数却只有420万元(见附件)。很多灾民却在艰难度日。

虽然,上述这些捐款分别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收的。但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因此,善后领导小组一定掌握着相关信息。

为了相关信息,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11•15”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详细情况的相关书面材料。

由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申请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

同时,基于善后领导小组没有履行将捐款发放给灾民的法定职责,灾民们同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及时履行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法定职责的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案发生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款。据申请人不完全统计,捐款额度即有4480多万元,都明确捐赠对象是受灾群众、受灾家庭和受灾老人,可是至今落实给申请人的总数却只有420万元(见附件)。

虽然,上述这些捐款分别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受的。但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

因此,善后领导小组一定掌握着相关信息。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准确记载着“11•15”火灾事故捐赠来源、捐赠对象、捐款内容(金额)、发放金额和对象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

上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应该由善后领导小组负责公开。

由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申请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9月3日

 

 

 

履行发放捐赠款物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附件)。

申请事项: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发生大火,死亡58人,受伤7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58亿元。申请人都是火灾受害人或者家属。

大火案发生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上海各界纷纷捐赠款物。据申请人不完全统计,捐款即有4480多万元,都明确捐赠对象是受灾群众、受灾家庭和受灾老人,可是至今落实给申请人的却只有420万元(见附件)。

虽然,上述这些捐款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受的。但收取、汇总统计、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

特申请将上述捐赠款物发放给申请人等灾民。基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申请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

 

此致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閧等21人(详见签名单)

               201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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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5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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