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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7日,我代理70几个村民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平阳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不受理,而是寄来一份立案释明通知书(见图),认为起诉超过了期限。之前,一位女法官还专门打电话给我,说我们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如真认为起诉超过了期限,裁定不予受理很简单的事。又起草释明通知书,又打电话,神经错乱的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你庭寄来的立案释明通知书收悉。释明书理由不能成立:

一、你院既不受理又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原告2010年5月20日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递交赔偿申请,2011年6月17日向你院提起赔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的,一年的期限自然应该从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告:谢彩平等18人

代理人袁裕来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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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08篇文章 39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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