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虽然,上述这些捐款分别是由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区民政局、静安区红十字会、上海慈善基金会静安分会、中共静安区委统战部的“爱国慈善基金”、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宝山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虹口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区分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浦东新区分会、闵行区民政局等单位接收的。但是,大火案发生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即成立了“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收取、汇总统计、向灾民将捐赠发放给灾民,显然是“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属于上海市静安区“11•15”火灾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善后领导小组)的重要职责。因此,善后领导小组应该掌握着相关信息。
由于善后领导小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法律责任应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申请是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
事件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上海市委、市政府肯定会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希望专家学者能够坚持底线,不要曲解法律,误导党政领导,将责任推到上海慈善基金会,以转嫁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如果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而且,我们调换角度后,仍然会让政府来承担这一事件的责任。办法还是有的,请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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