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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16条内容,新增了39条内容,修订了27条内容。尤其是第四章第三节的土地征收,由原来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增或修订成为现在的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关于土地征收程序,2004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最重要的特点是由上自下开展,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再开展征地的一系列实施程序,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较大变化,“自上而下”的土地征收方式被打破,修正后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增加了安置方案确定前的听证会程序,且要求在征地报批前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更是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完善、更加细化的规定,为透明、科学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也进一步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令 第10号)等与2004年《土地管理法》配套的相关规定相继废止。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新《土地管理法》的正确实施,各地纷纷出台新的配套文件,在山西省,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先后制定了《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程序严格征地报批审核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103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保障了山西省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本文笔者将结合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上述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相关规定就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梳理:

 

核实拟征收土地是否

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核实是否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在请示中明确拟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征地工作的单位,按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权利人参与;涉及公告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征地实施是否会引起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决定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一律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此后,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公布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有效期为三年,至2022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 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一并告知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前述征地申请前程序后,方可申请土地征收。需要审批农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同时申报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并按如下要求对报批材料进行规范和完善。

 

◆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原请示格式的基础上,增加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征地前程序履行情况、是否涉及违法用地等内容。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在原审查报告格式的基础上,增加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相关规划、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征地前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对涉及的违法用地图斑、地类、是否查处到位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对于已通过省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时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现状地类、功能分区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在市级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相关内容省级将不再重复审查。

 

◆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有关材料。原报批材料中要求的“听证告知确认材料”不再提交,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有关情况,由拟征地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征地报批前程序履行情况责任确认表》并上报,其他材料由拟征地的市或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留存。

 

◆违法用地处罚材料。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供《涉及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责任确认表》。

 

◆其他报批材料。其他报批材料仍按原要求提供。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征收补偿行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地块进行清理,整理出净地后,再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块交给新的开发单位,建设新的项目。

 

 

来源:自然资源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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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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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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