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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杭州市基层法院部分一审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方案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浙江法院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现对我市基层法院部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异地交叉管辖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下列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原告享有自愿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详见附表)”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中明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以下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属于本次异地交叉管辖调整的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中明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由作出行政裁决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案件,由被选择的法院依法立案登记。最初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依法移送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 

四、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对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视情予以调整。

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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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007篇文章 3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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