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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创造性/区别技术特征/技术问题/技术启示

基本案情

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53778.X、名称为“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法”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后又作出12133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了上述驳回决定。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7)京73行初6748号行政判决:驳回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某部、英国某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缺陷或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其会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判断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缺陷,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12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6748号行政判决(2019年2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行政判决(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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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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