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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权益保障/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

基本案情

罗某钟等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后门前黉门路**号(某行宿舍)B幢西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案件第三人林某山等人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黉门前南建新村(某区审计局宿舍)C幢西梯房屋的业主。第三人新罗区审计局系龙岩市新罗区南城黉门前南建新村(某区审计局舍)的土地使用权人。某行宿舍与某区审计局宿舍两栋楼之间相距8米,中间隔着铁栅栏。林某山等人共同向某区审计局提交《申请告》,主要内容为:经全体业主协商一致同意在房屋北边煤炭间门口增设电梯一部,所需资金全部由住房人员出资,恳请该局同意。某区审计局认定:情况属实。

电梯建设过程中,罗某钟等人向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投诉,要求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对南建新村违规建设电梯依法拆除。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派工作人员到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告知建设方应提交建设电梯的相关材料。林某山等人向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递交增设电梯的备案资料,包含:该梯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报告、消防部门认定意见(龙岩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关于南建新村C西梯加装电梯的消防意见》,认为经支队人员现场勘查及核对设计图纸,基本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福建省龙岩市第二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认定:电梯建设后,加建电梯间未对中行宿舍产生影响,仍能满足日照要求)。林某山等据此主张涉案电梯符合龙岩市相关规定。随后,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向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发函了解情况,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回复:“……2、关于第二点:距增设电梯地址多远范围内可以认定为请示文件中的‘相关权益人’问题。加装电梯须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影响相关权益人利益或征得相关权益人同意,所谓‘相关权益人’范围为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以及相邻南北、东西部分。3、……其中南建小区已增设的电梯不符合岩城规〔2013〕435号文件中关于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情形”。收到复函后,龙岩市城市管理局向林某山等人陆续发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等催告拆除加建电梯的材料,但林某山等人未主动拆除加建电梯。罗某钟等人以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拒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建电梯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罗某钟等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妨碍罗某钟等人的生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闽0802行初60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钟等的诉讼请求。罗某钟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闽08行终16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罗某钟等人所住的房屋某行宿舍与林某山等人所住的房屋区审计局宿舍系相邻楼关系,两栋楼之间距离8米为此,被诉的行政行为已涉及罗某钟等人的通风、采光和居住安全等相邻权,且林某山等人在对住宅增设电梯期间,罗某钟等人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由向市城管局举报并要求市城管局履行强制拆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某钟等人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有诉权。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第142号发布的编号为GB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4.0.9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的日照标准中,对几种特定情况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从该国标规定来看,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这也是解决目前无电梯的旧区住宅改造急需加装电梯的新趋势。本案林某山等人虽然在原涉及建筑外增加设施,该行为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案涉的建筑外增加的设施属于旧区住宅改造加装的电梯,为此,罗某钟等人虽具有诉权,但其以林某山等人违法增设的电梯影响其住宅通风、采光为事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城管局对案涉违法建设电梯建筑物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行初60号行政判决(2021年8月3日)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8行终162号行政判决(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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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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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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