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键词

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法定职责/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26日,胡某某的丈夫张某某与某县支持重点工程和移民安置办公室签订《关于龙口水利枢纽库底清理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待关河口村移民全部迁出后,该地块使用权归张某某”。后胡某某实际占用该土地建设农家乐一处。某县水利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物决定书》,认为胡某某在黄河龙口库区关河口段范围内违法修建农家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胡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前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物;于8月8日作出《催告书》在送达上述文书时,胡某某均拒绝签字。某县水利局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前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农家乐一处;后于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胡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0)晋0928行初16号行政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提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晋09行终1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县水利局作为本辖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对涉水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的行政权力。根据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库区管理中心《关于龙口库区涉河违建情况说明的函》:“一处农家乐,是在水库蓄水后开始建设,处于龙口水库淹没征地范围内,……按照水库、河道管理相关法规,属于涉河违建,属于‘清四乱’清理拆除范围”。案涉被拆除建筑物处于河道之内某县水利局依法向胡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河道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催告书》,胡某某拒绝签字,后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向胡某某留置送达,胡某某在期限内未主动拆除,故某县水利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河道内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某县水利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胡某某处于河道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基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某县水利局在遵循了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即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4款、第37条、第38条、第65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一审: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8行初16号行政判决(2021年12月15日)
      二审: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9行终11号行政判决(2022年5月5日)

话题:



0

推荐

袁裕来

袁裕来

2151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文章
  • 最新文章

行政参考案例425:湖北某品种盐有限责任公司蒙城分公司诉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营销推广性质的扫码免费赠与商品属于经营行为

行政参考案例424: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行政机关增设登记条件而作出的不予登记行为,应当依法撤销

行政参考案例423: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非诉行政执行案——用人单位注销后被执行人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22:韦某等64人诉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县级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

行政参考案例418:姚乙诉古蔺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第三人起诉案件中复议前置条件的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377: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征缴案——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作出与生效民事判决相冲突的行政决定

行政参考案例420:郭某兰诉宾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治安处罚案件中“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分

行政参考案例419:田某诉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建筑物性质的审查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17:丁某诉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上海铁路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强行冲闯火车站检票口行为的性质认定

行政参考案例416:南京某制药公司诉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某知识产权公司行政裁决纠纷案——许诺销售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情形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