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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管辖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诉称:2019年8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一名协警,还有洛阳市邙山分局的一名协警来我家敲门,让我接受查,因为他们不出示证件,我拒绝开门。后他们叫来开锁公司把我家门强行打开,对我家进行非法搜查,并将我强行带到孟津县公安局做非法尿检,经检测未发现任何异常。事发后,我向洛阳市110报案,涉案三方公安局均不承认到我家出过警。后我申诉至市公安局,在局领导批示下,他们才不得不承认是他们所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私闯民宅、非法搜查、非法尿检、跨区域办案属于违法行为。

被告栾川县公安局辩称:1.原告唐某诉我局民警私闯民宅、非法搜查与事实不符。我局根据情报信息摸排线索,发现住所地在洛阳市某区的唐某具有多次吸贩毒前科,经了解其存在复吸嫌疑,且近期未核查是否存在吸食毒品情况。2019年8月2日,我局两名民带领两名辅警前往洛阳,请求唐某住所地公安机关洛阳市邙山分局民警协助配合,抵达唐某住所向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配合传唤,进行尿检及毛发检测,唐某及其家属拒绝配合并拨打110报警,邙山分局民警到场出示证件向其家属讲明应配合民警执法,但其仍拒绝门。在此情况下,我局民警便联系开锁公司人员将门打开,将唐某就近带至孟津县公安局进行尿检及毛发检测,经检测排除其吸毒嫌疑后,将其送回家中,并未有私闯民宅和非法搜查行为。2.原告唐某诉我局民警非法尿检与事实不符。我局民警对唐某进行尿检及毛发检测属于依法对涉嫌吸毒人员的正常检测行为。3.原告唐某诉我局民警跨区域非法办案与事实不符。洛阳市公安局开展“雷霆扫毒”专项行动,我局民警也属于洛阳市公安局管辖,我局对全市具有吸毒前科人员进行再次摸排,并非局限于本县范围,发现线索后,传唤唐某核查线索,所有活动均合法合规,并无不当之处,不存在非法跨区域办案一说。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日,被告栾川县公安局通过情报信息研判,决定对原告唐某是否有吸毒嫌疑进行落实,在洛阳市山分局民警协助下,栾川县公安局民警到洛阳市某区唐某居住地进行例行检查,原告唐某在家但拒不开门,并拨打“110”报警,邙分局民警接警后到场说明情况,原告仍拒绝配合,被告遂联系开锁人员将房门打开,把唐某就近带至孟津县公安局进行毛发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排除其吸毒嫌疑。后栾川县公安局民警将唐某送回。原告唐某不服以上行为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追加接处警单位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及毛发和尿液检测单位孟津县公安局为第三人,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24初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唐某的追加申请。后因案件审理需要,栾川县人民法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洛阳市中人民法院作出(2020)洛行辖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汝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豫0326行初25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对唐某进行检测的政行为程序违法。宣判后,原告唐某、被告栾川县公安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作出(2020)豫03行终40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栾川县公安局经排查发现唐某有吸毒嫌疑后,依法律规定有权对其传唤并进行吸毒检测,从而排除其吸毒嫌疑。栾川县公安局的履职行为,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本案中,栾川县公安局在没有取得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指定管辖通知的情况下,虽有权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传唤和吸毒检测,但唐某不在其管辖区内,其对唐某的行政行为明显存在程序违法。故上诉人栾川县公安局的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裁判要旨

1.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涉嫌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检测措施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根据上述规定,警方对涉嫌吸毒的人员不配合检测的情况下,确有强制传唤、强制检测的权力。

2.公安机关对异地的涉嫌吸毒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2条第1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第15条、第52条第1款、第54条、第55条第1款、第83条、第117条、第118条、119条、第122条

一审: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6行初25号行政判决(2020年11月10日)
      二审: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行终407号行政判决(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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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320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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