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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实现诉讼请求/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7日,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竞得五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分别为071—075号),并以其子公司湖南某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辰置业公司)名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份,出让金总价为人民币42.98亿余元(币种下同),约定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金。合同签订后,保证金15.24亿余元转入湖南省宁乡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2018年2月、11月,宁乡市财政局以“退保证金”名义两次将已进入非税账户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给某辰置业公司2.9亿余元。某辰置业公司用该笔资金缴清五宗地块契税及072号地块剩余土地价款,并办理了该地块不动产权证,申请了抵押贷款26.5亿余元。截至2019年9月4日,宁乡市财政局未追回违法支出给某辰置业公司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违法支出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为由,向宁乡市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追回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2.9亿余元。宁乡市财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已依法启动追缴程序,某辰置业公司承诺在2019年10月15日之前还款。后因被告宁乡市财政局未依法全面履职,违法支出的土地出让收入仍未追回,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与双方充分沟通、协调,督促被告宁乡市财政局积极履职追回国有财产。某辰置业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由某市城投公司于5月27日代某辰置业公司向宁乡市财政局非税账户退缴土地出让收入,并缴入国库,某辰置业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承兑该汇票。被告宁乡市财政局将违法支出给某辰置业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亿余元全额追缴上缴国库。因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8601行初454号行政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宁乡市财政局已将违法支出给某辰置业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亿余元全额追缴上缴国库,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经审查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检察机关为防止因土地出让收入不当滞留、坐支、挪用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如果行政机关主动纠错、依法履职,积极追回违法支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有效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24条(本案适用的是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一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454号行政判决(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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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78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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