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案,无论如何,消防都是关键。2011年8月26日,我代理灾民们向上海市消防局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保温材料检测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在现场的具体位置等。后者是灾民一再要求的,希望能够弄清亲人死前的逃生情境。
10月13日,上海市消防局答复,认为现场勘验笔录不是应予公开的信息,其他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的职责期限范围。
10月18日,当事人向上海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12月21日,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消防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记载,上海市消防不公开信息的理由是,大火案是国务院调查组负责组织调查的,言下之意,似乎是应该由国务院公开。上海市政府则现场勘验笔录是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过程性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府复决字(2011)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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