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9位受歧视妇女告赢浙江省政府
9位妇女是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江家溇村村民。她们户口一直在村里,和其他村民没有区别。
2009年6月,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江家溇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本次城中村改造中对“外嫁女”存在歧视,譬如规定,户口在册的外嫁女及子女,无合法产权房屋的,不予安置;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其房屋面积不享受人均40㎡的保底安置;而对于男子不仅进行了40㎡的保底安置,而且规定配偶户口在外地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2010年6月11日,其中9位妇女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批文,委托我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自行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决定后,2011年4月15日向国务院提出复议申请。
今天,9位妇女收到国务院裁决,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原来,国务院早在去年8月就作出了裁决。可是,有人截留了裁决书。这份裁决书是当事人和另行从国务院法制办拿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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