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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4日,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处不准念斌出境(治病)。  

念斌起诉后,出入境管理处提供了1份平潭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说平潭县公安局去年9月1日,就向出入境进行了报备,念斌是不准出境人员。

  

我们认为,《情况说明》不符事实,既然有报备手续,拿出报备文件即可,何需另外弄1份说明?

4月20日,我代理念斌针对平潭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

此行政证明行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且提交法庭行为,已经使其外化,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但是,我们又不敢肯定,平潭县公安局一定没有向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报备手续,如今行政机关的愚蠢远远不是我们能根据常识进行判断。

  4月30日,我又代理念斌针对报备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5月5日,接到平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电话,说两个行政复议申请自相矛盾,要求撤回一个。
  我予以婉谢了。我说,两起都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我们无法知道平潭县公安局到底有没有报备。这一事实,应该由复议机关查清。查清事实后,可以驳回其中的一个。

如果我们现在撤回其中一个,待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就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5月11日,我又收到平潭县人民政府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提供:“平潭县公安局将你列为不批准出境人员向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

政府机关之间的蛋就这样扯开了。

我决定冷静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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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164篇文章 51分钟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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