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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3日,我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执业10多年,我第一次收到法院这种告知书,这显然是一种程序上的进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了。

不过,这种进步实在很微小,并没有实质意义。当然,我不愿意以说是作秀。任何努力都应该得到尊重。任何微小的改革都值得肯定。

本案案情:http://yuanyulai.blog.caixin.com/archives/25548(红体字部分)。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与当事人通气后,我决定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理由是: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未参加本案庭审,无法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以及各自发表的意见,作出准确的判断。

法院审判委员会最大的问题是“判而原审”。审判委员会制度饱受诟病,专家学者一直在呼吁予以取消,但一直来都停留在理论层面。这次,终于可以体现在个案中了。

然而,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江北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回避规则,也只个别委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那么,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回避,由谁决定呢?

10月17日,本案行政庭主审法官打电话给我,说通知我的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我要求他首先解决程序,也就是,他代表谁对我的回避申请作出答复,代表合议庭、院长、审判委员会,还是法院党组?他先是代表院领导,我说那个领导;他说代表法院。

然而,我说你总得给个书面决定吧,否则你无法证明法院曾经给个我答复,因为这不像在庭审中,你做个笔录,我签名就行,而且我还要申请复议呢。我特别强调我对他和他们院长个人没有什么意见,只是这样一个问题,值得研究。我还希望他是否建议院长向上级法院汇报,至少不能太草率。

最后,他答应我给个书面决定。我估计,打电话时,院长就在旁边指导。

刚才,这位法官又给我来了电话,说代表审判委员会答复我,我的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我还是要求书面答复,他说就口头答复,他并说对于该院审判委员会回避规则,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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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袁裕来

2265篇文章 1小时前更新

1966年4月出生,浙江奉化人。 1989年浙江大学毕业,工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专业代理行政案件。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作: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Ⅰ》(2003年8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Ⅱ》(2004年7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II》(2006年1月); 《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质疑》(2006年12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IV》(2008年4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2009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2010年1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2011年3月);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VIII》(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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