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案例:报请批准的请示文件在得到批准后,文件内容已经得到确定,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依法进行公开
裁判要旨
上诉人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榕政综〔2015〕93号请示和榕政综〔2015〕142号请示两份文件,即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征地报批材料后,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请批准的请示文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该请示已经得到批准,文件内容已经得到确定,与之对应的行政程序也已完结,故不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或过程性信息,而是属于《条例》所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