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买卖协议签订已履行但未过户,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权益归属
【裁判要点】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如被征收,所获补偿权益由买受人享有。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或禁止对该项权利的转让、变更或者放弃。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转让的条款,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存在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
【裁判要点】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如被征收,所获补偿权益由买受人享有。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获得补偿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或禁止对该项权利的转让、变更或者放弃。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权益转让的条款,系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存在违反《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
【裁判要点】
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第十二条亦载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文本上签字,但行政机关尚未在协议文本上盖章,且该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实际...
【裁判要旨】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针对强制拆除相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划分为限期拆除决定诉讼、强制执行决定诉讼、强制拆除实施行为诉讼等,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是区分阶段进行审查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作出了有效的限期拆除决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也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并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程序即直接拆除相关建筑物,就没有对此类案件分阶段进行合法性审查...
【裁判要点】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关系,一是要看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性质;二是要看受益主体是否惠及社会公众,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两者同时具备即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说只有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城中村拆迁改造工程项目,内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虽然确实可以改善被拆迁村民的居住条件,但更多...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设定和撤回行政许可过程中,均应当遵行一定正当程序,因违法实施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本案中,大同市政府、浑源县政府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作出关闭鸿鑫烟花行为时履行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正当程序,仅主张具备维护公共利益基础并依政策关闭并非作出关...
【裁判要点】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集体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既不对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管理部门因为不享有法律授权的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强制执行超越法定职权。
2.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与征收管理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未对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协议发生强制执行效...
【裁判要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高心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徐学俭曾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故高心起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
【裁判...
【裁判要旨】
2017年2月25日,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张超英户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并于同年4月27日向张超英户送达。该评估报告中载明:“本次估计对象为被征收房地产的建筑物,未考虑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状况”。因张超英未能与梁园区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相关协议,梁园区政府遂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上述事实,二审法院从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梁园区政...
【裁判要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立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立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立等...
【裁判要点】
强制拆除案件中,非公权力单位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单独实施强制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产生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机关参与下,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非公权力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非公权力单位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机关...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2005年1月5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
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相对人唯一合法住宅被拆除,其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对案涉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使案涉房屋的情况恢复到违法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审理法院出于保障相对人居...
关于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非常大。现分别选取一些文章和裁判文书中的观点,供研究讨论。
一、记分不属于行政处罚
1.陈燕(苏州大学)在“初析交通违章记分的行为性质”一文(载《文教资料》2006年10月号下旬刊)中认为:“记分,对于相对人是一种提醒,对于行政机关是一种记录,达到一定量之后,才能作出一个处罚决定,故不属于行政处罚。”
2.胡建淼(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在“...
【裁判要点】
涉案房屋未经批准加建,被行政机关处理,处以罚款,但此后并未补办规划审批手续,亦未进行产权登记。经函询规划部门涉案涉案房屋是否符合补办规划确认手续,规划部门的反馈意见为不再办理规划确认相关手续。当事人主张其涉案房屋已经行政处罚,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理据不足。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6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裁判要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上述规定虽未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前述规定...
【裁判要旨】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申请人嵊州市政府在未完成涉案集体土地征收的各项审批手续前,即批复同意对涉案地块上房屋实施征收,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被申请人系基于棚户区改造作出涉案征收行为,且涉案区块内预签订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约率超过90%且已经执行,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在多数被征收人已经...
目 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处罚决定时效问题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筑物、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答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现就《试点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推进实施中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正确统一适用,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将根据《授权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