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撤案处理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要旨】
举报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撤案处理而提起诉讼,主张撤案处理行为侵害了其返还购买货款权利和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因返还购买货款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举报人可通过民事法律渠道主张权利,而获得举报奖励是一种可期待利益,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保护的对象。因此,行政机关的撤案处理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举报人的起诉应被裁定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
【裁判要旨】
举报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撤案处理而提起诉讼,主张撤案处理行为侵害了其返还购买货款权利和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因返还购买货款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举报人可通过民事法律渠道主张权利,而获得举报奖励是一种可期待利益,亦不属于行政诉讼保护的对象。因此,行政机关的撤案处理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举报人的起诉应被裁定驳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
【裁判要旨】
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采用合理的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未造成不当损害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不得因拆除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因不当处置仍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未妥善保存建筑物内的合法财产,致使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不当扩...
【裁判要旨】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诉讼目的,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因此,在裁判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申请的特定的行政行为,例如,判决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他所申请的某一个政府信息,而不是仅仅将行政机关的拒绝决定一撤了之,或者仅仅原则性地判决行政机关作出答复。所谓裁判时机成熟,意味着作出这样一个具体的、全面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所依赖的所有事实和...
【裁判摘要】
1、以邮局快递的方式提出申请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向行政...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应由复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承担,若复议案件当事人未尽举证责任,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相当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4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朝磊,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县。
委托...
【裁判摘要】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作为测定依据的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该信息在行政机关作出测定结果时就已经收集了,不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才需要行政机关另行收集的,也并非是该项行政决策、决定作出以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过程性信息,即该信息是既定的。该信息申请不属于对事实或政策的咨询,亦不需要行政机关另行收集、汇总、加工或分析,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依法履行违法建设调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及制作强制拆除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亦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当事人到场及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时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现场笔录及摄制录像等程序。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 决 书
(2018)京03行终5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崇熙装订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
【裁判要旨】
就过程性信息而言,因其正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具有不确定性,如过早公开,可能会误导公众不准确的推测,引发社会混乱,影响行政决策的效率,还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因为顾虑外界因素,不能坦诚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而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故从保护行政决策过程的质量和效率,保证行政机关独立作出行政行为,一般对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但过程性信息的本质就在于过程性,就此而言,过程性信息具有相对性,一旦...
【裁判摘要】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具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涉被拆除房屋系因三堡单元R21-13地块项目建设需要,被列入杭土资拆许字(2012)第0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但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身份系拆迁人,并非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故杭州市钱江新城建...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公布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5
【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认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附带请求法院审查该文件合法性的权利。
本案中,温岭市政府制定的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公布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6
【典型意义】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许可所具备的条件。行政相对人对该规范性文件提起附带审查的,法院围绕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制定主体、制定目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明显违法等情形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公布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7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时应正确把握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征求制定机关的意见。为防治大气污染,全国各地逐步对黄标车进行治理淘汰,案涉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及对原环保部制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进行的附带审查,不仅关系到车主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的民生大计。原环保部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公布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9
【典型意义】
本案再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中审查对象的附带性,即作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如果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审查。以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为核心目标开展的“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活动,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公布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2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申请附带审查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执法问题批复》和《消防安全法律适用意见》是否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进行了扩大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适用的对象是“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0月30日公布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之1
【典型意义】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增加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以上位法为依据,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案涉及到的上位依据包括:《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参合农民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
【裁判要旨】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关于主张行政协议无效适用法律问题,应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首先,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而言,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般为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从法律后果而言,无效合同本身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通过任何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因此,当事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
【裁判要点】
1.补发证书相对于原证书而言,应当保持原证书各记载事项不变动。如果补发证书记载的各事项与原证书记载事项完全一致,则补发证书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如果补发证书记载的各事项与原证书记载事项不完全一致,发生变动,则补发证书的变动部分可能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补发证书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范围应限于补发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宗孝,男,1965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建国,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女,1962年1月7日出生,系孙建国妻子,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
【裁判要点】
行政行为作出、被诉请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作出裁判,必然存在时间间隔,以上述不同时间作为裁判基准时,将可能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得出不同结论。一般而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一般也只能以该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而不能以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或法律发生变更为由,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亦或违法。否则,将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
作者︱刘海燕(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2期
【摘要】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提供有关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不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补充特殊需要证明材料的行为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这一名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